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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拨打骚扰电话将受到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9日
  
  一是对拨打次数较少、尚未影响110接处警工作的,主要采取口头教育、警告等方式,并及时释放电话信道。即接警员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对方正确拨打110的有关要求及恶意骚扰所要承担的后果,随即挂断电话,不与其纠缠。

  二是对于情节恶劣,屡教不改,已严重影响110接处警工作的,采取在固定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及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谎报火警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予以拘留或罚款。

  三是对于无法查找到骚扰人员的,商请电信运营商对实施骚扰人员的通信工具作出技术处理,或在接处警程序中设定“黑名单”,将骚扰电话在短时间内锁死,其间不能再拨打110电话,或办理停、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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