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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建立遏制酒后驾驶长效机制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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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个多月以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目前仍有一些人漠视法律法规“顶风作案”,导致惨剧不断发生。专家建议,应加大刑事和行政处罚力度,修改认定标准,力争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长效机制。
  
  9月23日,公安部法制局、交通管理局特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院校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就如何通过刑法加大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惩处,怎样将酒后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畴,以及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增设吊销驾驶证、终生禁驾等资格处罚,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进行了座谈。

  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一共分三个等级,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专家建议,为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修改《刑法》第133条以调整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幅度,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以加大酒后驾驶行政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考虑到醉酒驾车、吸食毒品后驾车等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危害性,建立借鉴国外对危险犯的普遍做法,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新罪名,并分别按照没有造成事故、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三个档次进行处罚。造成事故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处罚应当高于交通肇事的法定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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