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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废止(公安部令第101号)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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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01


 经20084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商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同意,1992622日由公安部、轻工业部、农业部、商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发布施行的《关于运输烟花爆竹的规定》(公安部令第9号),现予以废止。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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