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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08—2012年)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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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康复和发展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打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保障措施

1.促进反拐政策的制定,有关法规和规章的完善与实施。

2.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3.保障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

5.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并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6.加强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

7.建立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8.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二、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能

建立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以下部门和单位组成:青海省委宣传部、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和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公安厅、青海省外事办公室、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农牧厅、青海省商务厅、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青海省工商局、青海省广播电视局、青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青海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妇女联合会、青藏铁路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牵头单位为省公安厅,召集人由省公安厅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能:1组织制定、实施、监督、评估《行动计划》,组织和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3指导和督促各州、地、市的反拐工作。4协调和推动反拐工作合作。5组织各州、市、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

三、行动措施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完善法规规章,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行动措施

1)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为预防、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以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求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保障。(省人大法工委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2)积极开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省公安厅负责,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3)各级、各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厅负责)

4)在政法部门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省公安厅负责)

5)在易被拐卖人群中,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识别犯罪、自我保护的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6)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城市社区、农牧区村(牧)委会,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区域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体系,努力降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率。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推广以社区、农牧区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省综治办负责,省综治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

——贯彻国家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牧区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农牧厅、省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村(牧)委会事务和管理,努力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妇联配合)

——加大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省人口计生委负责,省卫生厅、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省司法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广播电视局配合)

——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的救助、安置工作。(省民政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妇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和教育活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广播电视局、省工商局配合)

——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娱乐场所、宾馆旅店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加强反拐宣传,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交通厅、青藏铁路公司、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负责、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积极作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村(牧)委会、居民小组将帮助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纳入各自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引入发展项目,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既积极预防犯罪又提供个人发展机会。(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加强与被拐卖妇女儿童流出地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0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行动措施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制定与儿童心理和生理相适应的案件调查程序,开展相关培训。(省公安厅负责,省教育厅配合)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行业场所,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活动,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查缉堵截工作,及时发现、识别、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其他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检察院、省法院、省总工会、省工商局、省民政厅配合)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建立和完善反拐工作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省公安厅负责,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完善救助机制,使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救助、身心治疗、培训等必要援助,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2.行动措施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更多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和临时性安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配合)

——制定有关救助和康复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教育厅配合)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相关服务。(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团省委配合)

——引导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心理咨询。(省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并融入社会。

——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帮助被解救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复学和适应新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帮助不愿回原住地的被解救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配合)

——做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村(牧)委会的工作,保障被解救妇女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负责,省民政厅、团省委配合)

3)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实际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4)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5)加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领域的研究,寻求更为有效的康复治疗方法。(省卫生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6)加强地区、部门和机构之间在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上的合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五)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1.工作目标

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加大对跨国、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跨国、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加强对被跨国、跨省拐卖妇女儿童的救助。

2.行动措施

1)积极参与和联合国及其他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及周边国家,以及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合作,通过双边及多边起到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加强与兄弟各省市的协作配合。(省公安厅负责,省政府外办、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国际、国内警务交流,了解国际、国内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应对措施。加强本省应对跨国、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策略的研究。(省公安厅负责,省政府外办、省司法厅配合)

3)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4)切实做好跨国、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预防工作。

――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的培训,增强其防范、处置跨国、跨省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识和能力。(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配合)

――加强对外派劳务输出市场和单位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劳动力合法有序输出。(省公安厅负责、省商务厅配合)

5)参与和组织国际、国内反拐合作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充分利用有关国际、国内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技术,借鉴其反拐经验和方法。(省公安厅负责,省外事办、省商务厅配合)

四、实施、监督和评估

(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行动计划》的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青海行动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

 

附:

 

青海省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省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何        青海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

  员:高玉峰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庞顺泽      省综治办副主任

陈君贤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丁志武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杜贵生      省外办副主任

沈传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鲁会      省教育厅专职工委副书记(正厅)

景占荣      省民政厅副厅长

石乐生      省司法厅副厅长

肖玉海      省财政厅副厅长

张艳山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陆宁安      省交通厅副厅长

张文萍      省农牧厅副厅长

汪京萍      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建平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副厅长

        省卫生厅副厅长

张秀萍      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韩有林      省工商局副局长

赖万鹏      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贾小煜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马海莉      省妇儿工委会副主任

钟海育     省扶贫开发局

郎国清      省总工会副主席

马建立      团省委副书记

张永琦      省妇联副主席

马志成      青藏铁路公司公安局局长

吴连进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副总

 

联络员名单:

张成强    省委宣传部副部宣传处副处长

武玉成      省委政法委综治二处处长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

罗江丽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内勤

孙文胜      省人民检察院副公诉处副长

        省公安厅刑警总队总队长

许学鹏      省外办领事协调处

        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处副处长

段宏伟      省教育厅基教处处长

杨全恩      省民政厅福利处副处长

        省司法厅办公室主任

左玉玲      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处处长

赵力强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副处长

袁复玉      省交通厅运输处处长

冶生梅      省农牧厅法规处副处长

陈永章      省商务厅外经贸处处长

  西      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市场法规处

  鸿      省卫生厅妇社主任

        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副主任

李玉功      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处处长

        省广播电视局宣管处处长

欧阳洪学    省政府法制办处长

赵海琴      省妇儿工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刘海      省扶贫开发局政策法规处助调

王秋菊      省总工会女工部副部长

巴旭东      团省委权益部主任科员

王秀兰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

刘培益      青藏铁路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石海生      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公安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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