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属警犬基地、所、校国内选购警用犬工作暂行规定 |
| 来自:中国警犬网站 时间:2006-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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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属警犬基地、所、校从国内选购警用犬工作,保证选购犬质量,根据《警犬繁育工作规则》、《警犬种犬标准与等级评定办法》和《幼犬培训考核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用犬是指将用于繁育、教学训练等工作的犬。 第三条 选购的犬必须是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会员饲养的犬,且植入了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的芯片、已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犬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警犬基地、所、校,各地警犬技术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购买警用犬条件 第五条 选购拟用于繁育的种犬,除符合总则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犬年龄为1.5~2.5岁,母犬年龄为1~2.5岁。 (二)符合《警犬繁育工作规则》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有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签发和注册备案的血统、犬籍资料。 (三)达到《警犬繁育工作规则》第十六条和《警犬种犬标准等级评定办法》中品种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健康检查合格,有公安部一级警犬繁育单位犬病防治部门或其委托的兽医检疫单位体检合格证明。 (五)公犬精液品质检验合格。 第六条 选购拟用于教学训练等工作的犬,除符合总则的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年龄为6~18个月之间。 (二)康检查合格,免疫接种规范、记录完整,血统资料齐全,无遗传疾病;体形外貌及生长发育符合《警犬繁育工作规则》规定标准。 (三)警用品质良好,具有良好的依恋性、服从性,强烈的衔取和占有欲望,及胆量大、环境适应能力好等。 第三章 选购警用犬程序 第七条 各单位成立选购警用犬工作小组,组长由部属警犬基地、所、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片区警犬繁育工作管理小组成员及繁育、教学、犬病防治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八条 每年8月之前,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下年度拟购警用犬工作方案,统一报公安部警犬繁育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根据购犬工作方案,先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犬信息管理数据库》网进行查询,物色符合选购条件的犬,而后再实地考察筛选,拟定购犬名单。 第十条 各单位将拟定选购犬的情况报公安部五局十二处核批,并依据核批意见,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购买犬的手续。 第四章 购犬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购买犬后,要按照《警犬疾病防治工作规则》第七章要求进行检疫,严防疾病带入。 第十二条 用于繁育的犬,在购买后45天内,各片区警犬繁育工作管理小组要组织种犬认证,按程序办理准予繁育犬或种犬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并及时对每年度购犬的情况进行总结,报送公安部警犬繁育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刑侦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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