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法律法规 最新消息 各地动态 典型案例 理论研究 媒体关注 一线英雄 百姓声音
公安部网站 > 热点专题 >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 > 典型案例 > 正文
贵州毕节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18人领刑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9日
字体: 【】【】【

127,(贵州)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威宁自治县马永向等1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主犯马永向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马永向伙同马朝(在逃)、马关思等不法分子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石门乡、迤那镇及毗邻的云南省昭通市一带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马永向为组织领导者,马朝、马关思、马彦平等为骨干成员,马仁宪、马武排、马敏文等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在马永向指挥下,通过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在威宁自治县中水镇、迤那镇等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公然使用暴力对抗政府的管理活动,对采矿等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妨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马永向及同案1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犯罪,遂依法对18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打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