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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对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宣判 主犯一审被判20年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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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个长期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为非作恶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宣判,主犯王琳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其他14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9个月到19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东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从2006年起,王琳为达到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网罗、纠集一帮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地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琳为首,马攀峰等7人为骨干成员,李文兵等7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经过多年的发展,该犯罪集团已形成一定的组织形式,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数众多,通过抢劫、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充当打手等暴力手段,以及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支持、维持该犯罪组织的运转,长期有组织地实施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一带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查明,作为犯罪集团的头目,王琳亲自参与抢劫犯罪3宗,涉案金额10万多元,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参与敲诈勒索犯罪8宗,涉案金额3.6万多元;参与故意伤害犯罪3宗,致3人轻伤;参与寻衅滋事犯罪、非法拘禁犯罪、聚众斗殴犯罪、开设赌场犯罪、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各1宗。

法院认为,王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其他14人均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予以处罚。

东莞市中院认为,该组织成员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等罪名,遂数罪并罚判处王琳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其他14名组织成员被分别判处9个月到19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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