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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定出台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
来自:   时间:2010年08月31日

为增强各地、各部门打黑除恶工作责任,进一步推进全省打黑除恶工作,628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四川省打黑除恶工作责任制》。

责任制要求,打黑除恶工作要积极贯彻主动进攻、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 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要求,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势力犯罪。

责任制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对当地打黑除恶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对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打黑除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政法部门排除阻力,深挖保护伞,在人力、经费上予以保障。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的打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把打黑除恶工作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打黑除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打黑除恶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责任制规定,公安部门是打黑除恶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黑恶势力活动情报信息的搜集、整理、研判和管理,做好黑恶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努力提高办案质量。检察院要按照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原则,依法及时对黑恶案件犯罪嫌疑人快捕、快诉。法院要严格按照两个基本的要求,坚持依法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坚决杜绝降格判决,从严适用拘役,慎用缓刑、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等措施。司法部门和监狱、劳教部门要加强对在押黑恶罪犯、劳教人员的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加强狱内侦查,深挖余罪。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打黑除恶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干部政绩考核范畴。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打黑除恶相关经费纳入预算,有效保障打黑除恶工作特别是重大黑恶案件侦办工作的顺利进行。宣传部门要加强打黑除恶的宣传工作,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线索和犯罪事实,营造打黑除恶良好社会舆论氛围。文化、民政、工商、金融、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安检、环保、城市规划和建设、卫生、审计、税务、物价、信访、海关、通信等部门也要结合日常工作,注意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转递相关信息并配合对黑恶势力的查处工作。公安、检察、纪检等办案部门对各职能部门移交、转递的相关线索、信息要及时开展核查工作,核查情况要书面回复。

责任制强调,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根据工作职责对本地区打黑除恶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有黑不打、有恶不除,导致黑恶势力坐大、危害一方情况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实行社会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公安部门对辖区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应当核查而未及时核查,应当掌握而未掌握,或者掌握后未及时打击,也不报告上级公安部门的;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交办、挂牌督办的涉黑涉恶案件久拖不查的;在任期内因领导不力或者工作失职,导致黑恶势力坐大成势,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上级或者异地公安部门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查处的。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有该捕不捕、该诉不诉、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行为的;在办理黑恶势力罪犯减刑、假释、监(所)外执行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有其他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各职能部门在打黑除恶工作中,对管辖范围内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发现管辖范围内涉黑恶犯罪线索,未及时通报、移交公安部门的;应当配合而不配合办案部门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或配合不力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违纪的,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的,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制规定,对干扰阻扰黑恶犯罪案件侦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打击保护打黑除恶政法干警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因打黑除恶工作成绩突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不公正待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情采取组织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