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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二审宣判
来自:   时间:2010年05月13日

201022131,贵州省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两批共计98名被告人依法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经法院查明:1994年,被告人熊教勋、聂奇超、邓绍伦成立了非法帮派组织“兄弟会”。次年,被告人卢保霖、韩波加入该组织。因卢保霖、韩波等核心人物及诸多骨干成员籍贯均为瓮安县玉山镇,当地群众称之为“玉山帮”。“玉山帮”大量网罗“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并诱使部分农民、在校学生加入该组织,逐渐形成。“玉山帮”以被告人卢保霖、韩波、熊教勋、李发芝、粟朝飞、聂奇超、胡茗等为领导者,戎镝等十余人为骨干成员,胡建、赵丹等近百人为积极参与者,另有数百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1994年至20086月,“玉山帮”成员先后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强奸、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十余种犯罪,涉案190起,致使十余人轻、重伤,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达400余万元,该组织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仅查实部分就达270余万元,用于支持组织的活动。在2008628瓮安事件中,“玉山帮”成员积极实施冲击国家机关、放火等违法犯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十余年来,“玉山帮”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等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如下二审判决:“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卢保霖、韩波、熊教勋、李发芝、粟朝飞、聂奇超、胡茗等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二百万元人民币至五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戎镝、杨洲、雷秀超、姜均等人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三万元人民币至两万元人民币罚金;莫兴友等73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罚;被告人皮禄林、郎永林、杨兆明、杨育平等10名原国家工作人员因包庇、纵容、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该案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7人,被判处十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十年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40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适用缓刑11人,免予刑事处罚11人。
    通过二审宣判,充分揭露了“玉山帮”黑社会性质组织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彰显了国家法律尊严,教育了广大干部群众,深化了群众对“6.28”事件社会诱因的认识,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