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梁喜平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梁喜平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梁庆芳等17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至二年不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人梁喜平(男,1971年出生)为聚敛钱财,注册成立石家庄市远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并以此为据点相继纠集了被告人孙文合、梁庆芳、梁二军等人。2004年,通过孙文合将被告人石彦波等骨干及一批冠以“保安”等头衔的打手招募麾下,并以远大公司等经济实体为依托,形成了以被告人梁喜平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孙文合、梁庆芳、梁二军、石彦波为骨干成员,被告人马晓明等13人为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直接听命于梁喜平,每人手下都有一批成员供其驱使。该组织专门设立“保安部”,专司“挡债”、“追债”、场地看护等职责,实行“坐班”集中食宿和“挂名、不坐班”管理方式,随时听候梁喜平及其骨干成员的调遣。梁喜平为有效控制、约束组织成员,除定期发放工资或经费外,还对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予以重奖,并责令骨干成员写出书面保证,创设了违规者自愿接受“打棍”的处罚制度。
被告人梁喜平及其组织通过开办经济实体,并实施一系列殴打、恐吓、威胁债权人、债务人,“抵债”赖帐、暴力讨债追帐和敲诈勒索、偷逃税款、巧取豪夺等违法犯罪行为,聚敛钱财达5342万余元。其中,用于为组织头目和骨干配置交通工具、给组织成员发工资、提供经费帮助逃匿等支持组织活动的支出达419万余元。该组织自2004年以来,为了组织利益或者按照组织惯例,实施聚众斗殴、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31起,致10人轻伤,在石家庄道桥、排水、园林绿化等市政建设施工行业及部分地区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