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狼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首犯王卫卫、白磊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一年;其他21名团伙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5月以来,王卫卫、白磊为在焦作市社会上混出名声,纠集李林林、毋超超等13人结拜成异姓兄弟,组成名为“狼团”的犯罪团伙,推举王卫卫为“头狼”,其他团伙成员依次为号,并统一用狼头图案纹身。王卫卫等人为发展壮大团伙实力,在互联网上建立网页,发布组织宣言和“狼团”成员照片,宣称要“血洗焦作、称霸焦作”,刻意制造声势,并积极招收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为确立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并进而非法谋利,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出警”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30余起。该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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