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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狼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
来自:   时间:2008年11月03日

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狼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首犯王卫卫、白磊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一年;其他21名团伙成员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5月以来,王卫卫、白磊为在焦作市社会上混出名声,纠集李林林、毋超超等13人结拜成异姓兄弟,组成名为狼团的犯罪团伙,推举王卫卫为头狼,其他团伙成员依次为号,并统一用狼头图案纹身。王卫卫等人为发展壮大团伙实力,在互联网上建立网页,发布组织宣言和狼团成员照片,宣称要血洗焦作、称霸焦作,刻意制造声势,并积极招收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参加。为确立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并进而非法谋利,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出警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30余起。该组织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