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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胡秉新涉黑案件一审重新判决
来自:   时间:2008年10月25日

20081015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胡秉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胡秉新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对胡秉新在桦甸市信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靖宇信泰煤矿投入和收益、在桦甸市启新街5层营业用房及车辆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8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对胡秉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胡秉新有期徒刑十三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名,分别判处组织成员徐春雨、张贵林等5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六年不等。一审宣判后,省打黑办发现该案遗漏了对犯罪组织的财产及收益的判决。530日,经省政法委同意,省打黑办与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相关业务部门就此案的财产刑问题专门进行沟通,并针对该问题在通化市召开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会后,该案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彻底摧毁了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