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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李其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宣判
来自:   时间:2008年10月04日

2008912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的李其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宣判。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4项罪名,依法判处组织头目李其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个月,骨干成员李杰、冯峰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十一年,组织成员黄厚文等14人和其他2名涉案人员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李其雄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在南宁市区大肆进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先后作案24起,致10人不同程度受伤,逐步形成以李其雄为组织、领导者,以李杰、冯峰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结构稳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通过对非法赌场、娱乐场所打砸场的手段强占干股获取经济利益,在南宁市城区周围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