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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桐梓县刘永刚、雷学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判决
来自:   时间:2008年10月08日

20089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对刘永刚、雷学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窝藏、破坏生产经营、赌博、开设赌场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刘永刚、雷学刚、毕世武、庹华其等4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五年不等;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破坏生产经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罪名,判处组织成员邓天文等19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以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开设赌场、赌博等罪名,判处其他29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63月以来,刘永刚、雷学刚、毕世武、庹华其相互勾结,通过开设赌场抽头、发放高利贷等方式聚敛钱财。为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扩充势力范围,上述4人以吃喝玩乐、提供毒品、帮忙摆事、发零花钱等手段收买、拉拢邓天文、王博、成林等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人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桐梓县城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赌博、开设赌场、放高利贷为参赌者提供赌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