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0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光志强、光志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故意销毁会计账簿、虚报注册资本等罪名,判处组织头目光志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组织头目光志刚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15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判处陈南生等47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自1996年始,被告人光志强、光志刚为获取非法利益,称霸池州市贵池区,网罗一批刑释解教、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插手民间纠纷、暴力开采江沙、强行收取娱乐行业保护费、开设赌场、非法垄断马铃薯等蔬菜批发业务和高品位的锰矿石销售、非法采矿等聚敛了巨额钱财。并逐步形成了以光志强、光志刚为组织领导者,以陈南生、纪文兵、程雷等10人为骨干成员,以周建、朱进、董学敏等5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依靠暴力手段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池州市贵池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