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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一审判决
来自:   时间:2008年07月07日

2008515日,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对于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害公务、诈骗、故意伤害等6个罪名判处组织头目于洪刚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受贿、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判处于洪涛、迟斌等7名骨干成员有期徒刑九年至八个月不等。法院还对该犯罪组织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对供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于洪刚、于洪涛弟兄伙同他人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等地大肆进行寻衅滋事、殴打无辜、欺压群众等违法犯罪活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04年,于洪刚借国家在蛟河市天岗镇、天北镇境内修建长珲高速公路需用筑路砂石之机,与唐勇等人成立了蛟河市庆岭镇众禾碎石厂及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吉林市众禾路桥建筑材料公司。于洪刚与其父亲于锡山的把兄弟彭林(时任蛟河市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长)相勾结,违规办理了天北镇三个砂场的采砂审批手续,由于洪刚、于洪涛经营。彭林在收受于洪刚等人的贿赂后,为于洪刚、于洪涛非法采砂提供便利和保护,对群众反映于洪刚、于洪涛大肆进行私挖滥采、毁坏农田水利设施等行为不做处理、听之任之。期间,于洪刚、于洪涛陆续网罗团伙成员迟斌、赵彦龙、张大友等数十人,于20055月成立了武术队,任命赵彦龙为武术教练和贴身保镖,并出资为武术队购置了车辆及镐把、片刀、扎枪等凶器和训练器材,用于训练团伙成员,为其违法经营、聚敛钱财提供暴力支持。该团伙逐步发展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多次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垄断了天北镇砂石市场,非法收入达二百余万元人民币,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民愤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