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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刘丹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来自:   时间:2008年06月10日

5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刘丹明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偷税罪、行贿罪等罪名,依法判处刘丹明等17名被告有期徒刑18年至1年不等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法没收被告人刘丹明、刘子忠、刘俊平、章勇等人的作案轿车2辆、违法所得2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5月以来,被告人刘丹明伙同黄运中、钟政宏、刘子忠、刘俊平等人通过串通竞拍、行贿的方式非法获取了广安市邻水县东槽片区河砂经营权,先后拉拢黄运中等人入股,成立了“邻水县和远建筑建材销售部”,并以此为依托,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刘丹明、黄运中为组织、领导者,刘昌令、钟政宏、刘子忠、杨远国、熊硕、刘俊平等人为骨干成员,以曾祥平、宋雨、刘理文、连严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两年多时间里,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暴力垄断了邻水县东槽片区砂石市场,非法获利4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