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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近期判决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来自:   时间:2008年06月10日

在继续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湖北省政法机关统一执法思想,密切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近期,全省法院系统依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集中力量加快审理进度,依法判决了4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武汉市周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1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公安部、最高检联合挂牌督办周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瑜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其余17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恩施州杨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6日,恩施州来凤县人民法院对杨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其余18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七年不等的刑期。

武汉市李国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1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李国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余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荆州市王志超黑社会性质组织案。418日,荆州市监利县人民法院对王志超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志超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其余6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