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0日,广东省委政法委下发《关于在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执法思想,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打击黑恶犯罪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通知强调:
各地公安机关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对黑恶势力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增强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办案,坚决防止程序违法现象发生。要不断加强与检法部门的沟通,对涉黑案件做到快侦、快破,高质量地完成案件的侦查、移诉工作。对征地拆迁、林权改制、交通事故以及矿产、水源、土地之争等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问题,以及有可能被黑恶势力利用的情况,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一些民事纠纷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避免矛盾的扩大升级。要时刻高度警惕黑恶势力介入操纵基层群体性事件,激化基层矛盾,被境外敌对势力炒作利用。
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及时对黑恶势力犯罪成员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按照“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快捕、快诉。对不符合批捕、起诉条件,需要补充侦查的,要及时制作补充侦查提纲移交侦查机关,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要强化法律监督,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漏犯漏罪的,依法追捕、追诉;对符合刑法294条认定要求,法院判决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根据当前正在进行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实际,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原则,严格按照广东省《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基本”要求,对检察机关以刑法第294条起诉的案件,只要具备四个犯罪特征,要在法定期限内从快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审结。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坚持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信息交流和报告制度。要加强与公、检、司机关的协调配合,提前介入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及时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共同把好证据审查关,力争年内对省“打黑办”确定的重点涉黑案件都能依法及时审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做好对在押涉黑涉恶罪犯、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监管工作,加强狱内侦查,积极开辟打黑除恶第二战场,全方位开展对涉黑涉恶团伙成员深挖余罪工作,规劝在押人员坦白、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并及时反馈给侦办机关。监狱对不宜在当地关押或改造的涉黑涉恶团伙首要分子、主犯,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收押黑恶势力罪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采取异地分开关押并加强收押工作。对符合减刑、假释、监(所)外执行、保外就医条件的涉黑涉恶团伙首要分子、主犯,要严格审批程序,上报省监狱管理局、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审核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