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法律法规    |  动态资讯    |  服务指南    |  我要留言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知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5月13日
    一、申请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二、受理、审批机关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外国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中国国籍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审批。
    三、申请手续
   (一)填写《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表》;
   (二)提交要求加入中国国籍的书面申请;
   (三)提交相应证明:
   (1)外国护照复印件;
   (2)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
   (3)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所生的子女,须提供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认为与申请国籍有关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后,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出入境手续按中国公民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