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防检查站对行李物品、货物检查的有关规定 |
|
|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4月25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二十八、第二十九和第三十条规定, 边防检查站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其规定是:
一、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不得携带、运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禁物品; 二、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
三、出境、入境的人员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 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边防检查站办理携带或者托运手续,未经许可, 不得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