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整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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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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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口岸以外的边防检查、监护收费标准调整为:边防检查站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求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派员看押船只时,监护费按照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派出一人工作一天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天收费30元人民币。
此标准自2001年5月8日起施行,《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部分边防检查项目实行收费制度的通知》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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