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组织机构    |  法律法规    |  动态资讯    |  服务指南    |  我要留言
办理居留许可中的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包括哪些人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4月18日
        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指下列人员: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者地方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者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者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上述人员申请F签证,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等有关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可以获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申请次数不限。

        上述人员申请居留许可,高层次人才须提供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等证明文件,投资者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可以获得有效期2年以上、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申请次数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