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湾居民申请居留签注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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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公安部 时间:2008年0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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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大陆投资的; 2、在大陆企事业单位任职、就业的; 3、在大陆学校、科研单位就学、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大陆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在大陆购置房产的; 6、与大陆居民结婚的; 7、外国或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工作人员; 8、第1-7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 9、寄养在大陆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子女; 10、在大陆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 11、其他确有需要的台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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