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毒品概念的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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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公安部禁毒局 作者: 时间:2008-05-30 |
“毒品”与“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都是对同一物质的称谓。物质本身是中性的,是否具有违法性,要看处置物质的主体、处置方式、处置手段等。由于“毒品”是汉语中特有的词汇,联合国公约和其他国家法律无“毒品”一词,均用“narcotic drugs”(麻醉药品)泛指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即我国所称的毒品。因此,“毒品”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是国内、国外对同一物品的不同称谓,不存在游离于“毒品”之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是禁毒法的管制对象。同时,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流入非法的可能,所以,合法与非法之间只有一步之遥,一念之差,不加强正面监管,就难以有效扼制其流入非法渠道。
通俗的说,就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作为一种特殊药品,一方面在临床医疗中对某些疾病具有不可替代的疗效,对维护人类的健康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又因其成瘾性造成的非法使用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我国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采取有效措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制,仅限于医药及科研使用,以保证合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会危害。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癌症疼痛患者的“三阶梯止痛治疗方案”,需要合法生产大量的麻醉药品供病人使用,而我国属于止痛治疗水平较低的国家,仅占发达国家麻药麻醉药品使用使用量的1/150,发展中国家的1/30。由于目前的医学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人类社会在现代医疗中必须使用它,但是由于其具有依赖性潜力,极易造成滥用和不合理使用,又直接损害人的身体健康,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灾难。
《禁毒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际上,“毒品”是汉语中约定俗成的专有名词,顾名思义就是有“毒瘾”的药品,来自中国人民对吸食、注射鸦片、吗啡、海洛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严重危害的认识,由“鸦片烟毒”的称谓演变出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统称为“毒品”,在汉语的应用中是区别于“毒药”、“毒物”等有毒物质的专用名词,也是沿用了上百年的约定俗成的汉语词汇。但在外语中并没有“毒品”这个专有词汇,其对应的词汇即“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国际禁毒公约和正式文件均称之为列入国际管制清单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多数国家也都直接采用此称谓,另外也有一些国家在法律中采用专有名词来定义列入国际管制清单的“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如美国《受控物质法》称之为“受控物质”,菲律宾《危险药物法》称之为“危险药物”。从这里可看出无论是国际立法还是我国的立法,在法律概念上毒品的基本属性都是相同的:一是具有成瘾性,二是受管制性。 由此可见,所谓“毒品管制”就是依法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制。
汉语中“禁毒”的表述就是指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制的工作和措施。大家最熟悉的例子,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a 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Commission(CNNCC),即中国国家麻醉品管制委员会。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www.incb.org)2006年度报告中说: “在中国,药物管制法案(指《禁毒法》)于2006年8月提交国家立法机构审议。法案起草的目的是抑制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及中国滥用药物者与日俱增现象。中国公安部积极支持该项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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