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机构职能 |  政策法规 |  毒品知识 |  毒品预防 |  打击犯罪 |  禁吸戒毒 |  禁毒管理 |  国际合作 |  禁毒保障 |  专题专栏
 
基层组织和家庭履行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责任和义务
来自: 公安部禁毒局  作者:   时间:2008-05-30
     《禁毒法》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最贴近百姓,而且与其他社会团体的社区基层组织和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对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和流动人口的情况最为熟悉,在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宣传教育和掌握本社区毒情、落实各项禁毒防范措施方面都有着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近年来,在国家禁毒委员会部署的广泛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中,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协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本社区(村)的居民、村民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等禁毒防范措施方面的成绩功不可没,因此,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将禁毒工作的这一成功经验巩固下来。

  同章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多数问题上还要依赖父母和家庭,除在学校的时间外,在父母身边生活的时间最长,父母是对子女成长影响最大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在对未成年人的毒品预防教育方面,父母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对家长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作了规定,但在本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家长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