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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的责任和义务
来自: 公安部禁毒局  作者:   时间:2008-05-30
     《禁毒法》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十五条专门对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和落实禁毒防范措施作了规定。
  
  这些场所是国际国内重要的交通枢纽途经或中转的主要场所和供大众使用或人群聚集的场所,因此,这些场所也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经常出没的场所,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店等往往是走私、贩运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转运、交接毒品所必经或选定的场所,而旅店和娱乐场所也是最易发生容留、引诱他人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同时这些场所因为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也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
  
  为了防范上述场所发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和履行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义务,这些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起落实防范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措施的责任,应当依法开展经常性的面向大众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场所内的巡视监管,预防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在本场所内发生;要设置禁毒警示标牌,提示旅客和顾客防范毒品危害,不要为陌生人携带物品等,要张贴禁毒宣传画、发放禁毒宣传资料、播放禁毒宣传教育信息等,这些禁毒宣传教育形式本身也可以起到震慑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