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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五大亮点
来自:   作者:   时间:2008-05-23
     《禁毒法》共7章71条,不仅明确了禁毒工作方针、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法律责任,而且规范了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国际合作等业务工作;既有对多年来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有对国际禁毒斗争经验的借鉴;既有对当前禁毒工作一系列现实问题的回答,也有对未来禁毒工作发展预期的考虑;既有许多紧扣时代脉搏、反映时代特点的改革创新,也有对理念思路、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的明确。其中,有五大亮点,是我们学习领会《禁毒法》的重点、贯彻落实《禁毒法》的关键。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实质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禁毒斗争实践表明,组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是解决我国毒品问题的一大法宝,是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毒品这一社会问题的成功实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禁毒工作基本经验,是需要我们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有效形式和工作载体。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为此,《禁毒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第二大亮点: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既是对我国禁毒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教训的吸取。设立禁毒委员会,是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坚持政府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最有力就是由禁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1990年,国务院即决定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但由于其地位没有法律保障,后来在机构改革中被撤销,对禁毒工作造成不利影响。随着禁毒任务日益繁重,1999年,国务院组成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再次强调其职责是对外负责国际禁毒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对内统一领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在这次立法中,正是考虑到禁毒工作涉及多部门、多领域,迫切需要一个能够统筹各部门的领导机构,因此将组织机构写入法律,这在其他立法中是不多见的,也是由禁毒工作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工作方针有一个发展过程。1991年6月,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年5月,五年规划把“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禁毒法》在肯定这一方针的同时,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以法律形式固定由禁毒宣传教育、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禁毒国际合作等构成的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禁毒框架,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多年来特别是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实践表明,禁毒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必须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尤其是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禁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总结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宝贵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对禁毒工作的投入,仅中央补助地方禁毒专项经费就达11.7亿元,补助地方禁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有5.14亿元。正是考虑到禁毒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不断加强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的,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这些改革是在总结多年来戒毒工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作出的,也是禁毒部门十分关注的内容。多年来特别是开展禁毒人民战争以来,我们把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放在第一位,在坚持已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等措施的同时,总结推广各地建设戒毒康复场所的经验,探索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加快推进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和帮教,积累了很多经验做法。《禁毒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摘自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局长杨凤瑞在《禁毒法》及禁毒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