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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
发布日期:2006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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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联合国维和行动始于1948年阿以战争后期,至今已有50年的历史,累计共部署了50项维和行动,目前有20项仍在进行之中,部分已持续了多年。
近年来,民事警察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人员需求量不断加大,参与维和行动的民事警察已占联合国维和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成为维和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近来还有急剧增长的趋势。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派遣了约3000名民事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
(二)关于维和行动
1、维和任务的确立
联合国维和任务是由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所赋予联合国的使命,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根据形势需要并进行调查,证实某种行为确实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然后通过决议向联大提出采取一项维和行动的建议,即在冲突各方同意并达成协议的基础上部署中立部队和人员对发生冲突的地区进行托管。经联大下设的特别委员会审议并提交联大表决通过,正式批准该项维和行动,同时确定预算支出方案。
秘书长作为联合国办事机构-总秘书处的最高行政长官,全面负责联大决议的执行,计划、实施并指导包括维和行动和人道主义援助在内的所有联合国在世界各地开展的行动。秘书长下设一名专门负责维和事务的副秘书长,他所领导的维和部作为秘书长的一只“操作手臂”,具体负责所有维和行动的部署实施。
2、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和基本原则
维和行动是以《联合国宪章》为准绳,以《国际法院规约》、《国际人权宣言》等文件为普遍指导原则,其合法性来源于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支持、遵守及维和人员的公正执法和信誉。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冲突各方一致同意并达成协议予以配合;
(2)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安理会和秘书长在此发挥着重要作用);
(3)维和行动所需的作战部队、军事观察员、民事警察及其他人员和装备完全是由联合国成员国自愿提供;
(4)整个维和行动必须在秘书长的全权领导下实施,秘书长本人对安理会负责。所有维和人员在行动上只能接受秘书长或上级维和官员的命令,而不得按照本国政府当局指令行事;
(5)维和行动的任务、使命应尽量明确,保证体现安理会的决议精神;
(6)在冲突各方中保持绝对中立,不干涉或不偏向任何一方;
(7)维和行动中必须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
(8)维和行动所需费用根据各成员国的能力共同分担。
(三)民事警察的主要职责
联合国民事警察在维和任务区根据安理会决议和任务性质一般行使监督、警务和帮助等职责。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监督当地警察和司法机构在逮捕、拘留和审问罪犯以及对待犯人和搜查民宅时的行为表现;
2、监督并参与当地警察巡逻;
3、参与犯罪现场调查;
4、在确信地方当局的调查活动有失司法公正及有意偏误时,根据指 令进行调查;
5、在城市和乡村地区单独巡逻,并观察当地警察的出勤;
6、观察和帮助管理难民和被遣散人员;
7、监督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8、视察监所犯人及其待遇,保障人权;
9、监察针对少数民族的司法调查及结果;
10、为人道主义机构和民事部门提供协助;
11、维护社会治安、帮助缓解政治派别和种族间的紧张状态、在民众中建立信心;
12、根据要求记录和报告所有突发事件;
13、在选民登记处和大选投票站监督警戒,保证公正合法;
14、帮助重建和训练当地警察,帮助其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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