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信息 法制要闻 法制动态 公安法规 立法动态 队伍风采 先进典型 办事服务
公安部网站 > 公安部法制局 > 公安法制工作 > 公安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公发〔19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治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特点,现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1999年2月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