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信息 法制要闻 法制动态 公安法规 立法动态 队伍风采 先进典型 办事服务
公安部网站 > 公安部法制局 > 公安法制工作 > 公安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8日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1年8月31日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