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信息 法制要闻 法制动态 公安法规 立法动态 队伍风采 先进典型 办事服务
公安部网站 > 公安部法制局 > 公安法制工作 > 法制动态 > 正文
江西省公安机关认真组织开展优劣质案件评选活动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02日
字体:【】【】【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全省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充分发挥优质案件的示范作用和劣质案件的警示作用,江西省公安机关于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开展十大优劣质案件评选活动,具体做法是:
  一、优质案件逐级推荐。优质案件的评选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县级公安机关从执法质量考评得分8.5分以上的案件中,挑选在当地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及示范作用的优秀案件进行排名,并将分别排在前5名的刑事、行政案件作为本级公安机关的十大优质案件;将分别排在前2名的刑事、行政案件上报设区市公安局,参评设区市十大优质案件。设区市公安局在县级公安机关上报的优质案件和本级机关的案件中,评选本级十大优质案件;将分别排在前2名的刑事、行政案件上报省厅,参评全省十大优质案件。省公安厅抽调各地法制民警阅卷,每个案卷由2名民警分别阅卷打分,省厅评选办公室复核所有案卷并打分。最后,省厅评选办公室比较分析三次独立阅卷的扣分情况,调整不合理的扣分,得出最终分数,进行排名,确定十大优质案件。
  二、劣质案件分别评选。劣质案件的评选采用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分别评选的方法,上级评选的劣质案件不以下级上报的劣质案件为基础。劣质案件的评选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在案件审核、日常监督检查和信访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的案件,被法院、复议机关撤销的行政案件,以及舆论监督暴露出问题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对这些案件进行考评、打分;二是日常执法考评得分不满6分的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挑选各自辖区内(含本级机关)上述案件中具有代表性及警示作用的案件进行排名,将分别排在后5名的刑事、行政案件作为本级公安机关的十大劣质案件。
  三、评选程序力求客观公正。2008年第一次评选时,有的公安机关在向上级推荐劣质案件时担心自己的案件被通报,出现了把办得比较好的案件作为劣质案件上报,造成评选结果不能反映真实执法状况的现象。为使评选过程更加客观,2009年省厅修改了评选办法,劣质案件评选不实行逐级推荐的方式,改为分别评选。为体现公正原则,各级公安机关的十大优劣质案件评选都经过了多人阅卷、候选单位复核、评选办公室复核、网上公示、厅(局)长办公会审议、各级通报六个步骤。省厅在评选优劣质案件时,优质案件以质量为主,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兼顾各设区市平衡;劣质案件以得分排名,综合考虑影响和后果,不搞各设区市均摊,使评选工作尽可能客观公正。
打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