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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制定岗位公职律师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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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公安局制定下发了《广州市公安局岗位公职律师管理规定(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岗位公职律师的执业机构为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岗位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接受该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公职律师岗位设在市局法制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在民警所在单位。市局法制处根据全局岗位公职律师的工作发展的需要,拟订岗位公职律师的新增人数及人员方案经市司法局同意后送省司法厅批准。每年由市局法制处结合岗位公职律师的工作绩效,出具考核意见作为该岗位公职律师年度注册的参考依据,统一提交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予以年度考核。
   岗位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市局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市局有关单位和民警提供法律服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根据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报送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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