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
|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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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司法文件,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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