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组织机构 动态资讯 各地警讯 咨询服务 政策法规 警界风采
公安部网站 >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 服务指南 >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 > 正文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变更等情况说明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7日
字体:【】【】【

 

申请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办理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活动方案和说明;

(三)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提交联合举办的协议;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和资格证明。

三、办理程序

(一)承办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办理材料。

(二)公安机关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承办者落实安全责任

1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2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3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4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5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6、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7、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8、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办理机构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的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地()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五、办理时限

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许可决定,并署名说明理由。

六、办理费用

本事项不收费。

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的,应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间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需变更活动地点、内容及扩大活动规模的,应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

一、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二、温馨提示

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现现场秩序混乱或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公安部门报告。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 旧站回顾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