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997年1月,国务委员宋健主持召开各部委联席会议,研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工作,确立社会保障号使用居民身份证编号。同年3月,李鹏总理主持召开总理办公会议,决定由公安部负责号码编制工作(后更名为公民身份号码),使用IC卡作为号码载体;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技术标准》;共同起草管理《条例》。1999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15号),强调:“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是国家加强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也是实现社会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便群众生活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要求公安机关两年内完成号码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199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修订,公安部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户口登记机关在为公民办理出生登记时,为公民编制公民身份号码的有关内容。2000年10月,中央军委“原则同意在军人中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并建议发给居民身份证。”2003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明确了公民身份号码为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之一。”目前,公安机关已完成我国公民的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并会同各部门积极开展推广使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