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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就监管场所对外开放工作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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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最近,一些看守所推出了对社会开放的新举措,深受公众欢迎,社会反响强烈。请问,为什么要推出这项举措?
  答:看守所对社会开放,是充分展示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的需要,是扩大公安监管工作社会影响、积极推动和谐警民关系构建的客观需要,是进一步深化看守所警务公开工作、为公安监管工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现实需要,是强化公安监管工作职能、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内在需要,也是鼓舞公安监管民警士气和斗志、加强公安监管队伍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正确领导、关心支持下,看守所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执法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涌现出一大批设施先进、执法优良、管理规范的看守所,较好地完成了服务刑事诉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任务。广大公安监管民警在相对封闭、艰苦条件下,默默无闻地工作、奉献,有着其他警种无可比拟的艰辛。但是由于看守所警务公开不深入,宣传工作没有跟上,看守所的封闭状态没有得到改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看守所工作所取得的这些进步不了解,甚至存在一些偏见和误解,导致成绩被缩小,问题被放大。社会和媒体得不到正面、真实的信息,也容易对公安监管工作产生猜测、质疑,大大损害了公安监管部门的执法公信力。特别是今年个别看守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媒体炒作,也暴露出公安监管制度不落实,一些监管领导和民警责任心不强甚至失职渎职、违法犯罪,以及一些基层公安监管部门执法公开机制不健全、执法透明度不高、应对突发事件失当、处置不力,舆论引导能力不强、水平不高的问题。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重要论断。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专题研讨班上指出,“要最大限度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国务委员、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培训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树立现代传播理念,注重群众的需求和感受,在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上下功夫。在不影响侦查破案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公开警务信息,提高警务透明度,有效保障公众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执法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误解和偏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看守所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只有依法公开,积极接受各方面监督,才能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才能树立良好形象,也才能赢得人民群众满意。我们认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要有利于被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只要有利于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只要有利于构建和谐监所,只要有利于监管场所安全文明,就可以大胆地想、大胆地做,只有突破不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安监管规律的旧的条条框框和传统做法的束缚,公安监管工作才能实现创新发展,才能充满生机活力。而看守所对社会开放,正是适应这一需要推出的重大举措。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深化监所警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公安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扩大公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代表到监所检查指导,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出一批监管场所向社会开放,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为贯彻好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于6月确定了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等10个单位作为首批对社会开放看守所,积极开展了对社会开放活动。60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了看守所
  问: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采取了哪些形式?
  答: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内容主要是: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以公开的制度规定;看守所依法文明管理和教育转化在押人员情况;看守所依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看守所执法监督情况;看守所设施情况,包括看守所接待大厅、收押室、提讯室、会见室、医务室、食堂、留所服刑罪犯劳动场所等等。
  开放的主要方式是:召开在押人员家属、律师座谈会,组织在押人员家属参观,接待社会人士参观,邀请、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
  问: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都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全国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通过对社会开放,有效增进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展示出新时期公安监管民警的良好形象,展现公安监管工作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体现出中国特色公安监管制度的优越性。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后,600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参观了看守所,对看守所文明管理、监管设施、在押人员学习、训练、亲情会见、伙食管理、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有了真实了解,亲身体会到监所管理的人性化和监管执法的规范文明,对看守所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民警的辛苦工作表示敬意。中央和有关地方的媒体均进行了报道,较好反映了公安监管场所在警务公开、文明管理、教育转化、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特别是一些在押人员亲属通过参观亲身体会到了看守所管理工作的文明和规范,消除了原有的一些思想顾虑,纷纷表示要协助看守所主动发挥亲情帮教作用,争取在押人员能早日回归社会。
  二是通过开放工作,看守所监管执法得到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整体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今年以来特别是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监管工作,一些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全国公安监管场所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监所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羁押条件有了较大改善,深挖犯罪成效明显,公安监管信息化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监管场所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保障人权、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意识明显增强,为公安监管工作全面公开化、透明化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年4月以来,全国监管场所未发生“牢头狱霸”致死致伤事件。
  三是通过对社会开放,推动了公安监管场所积极践行执法为民。公安监管执法工作不仅涉及被监管人员本身,更关系到被监管人员背后的成千上万个家庭。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提高,推进公安监管执法公开大势所趋、民心所向。通过公开、开放等形式,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检验公安监管工作的试金石。对社会开放看守所推出的一系列工作措施,效果是明显的,使公安监管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对社会开放工作将全面推开
  问:在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的工作上,下一步有什么打算?
  答: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继续研究和深化对社会开放工作的内容,使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逐步全面推开,并且推广到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其他公安监管场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树形象,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靠得住的方式,进一步拉近公安监所与群众间的距离,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安全文明监所。
  背景材料一:
  一些国家以对社会开放来保护被羁押人员的权利
  从国外来看,各国对审前羁押人员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在美国,未决犯监狱通常被称为“看守所”,有时候也被称为“拘留所”(detentionfacility)、“临时拘留所”(lockup),90%%以上的看守所由县政府管理,只有阿拉斯加、夏威夷、特拉华等6个州的看守所由州政府直接管理。在加拿大,未决犯监狱被称为“地方看守所”(localgaol)。在英国,未决犯关押在“地方监狱”(localprison)中,已决犯关押在“训练监狱”(trainingprison)中。在法国,设拘留中心(centreofdetention)和地方押候监狱(localremandprison)。在日本,羁押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场所有两种,一种是在警察署控制下的留置场,另一种是法务省下辖的拘置所。日本《监狱法》规定:“附属于警察官署的留置场可以用来替代监狱”,因此,留置场也称“代用监狱”。开放性是一些国家监管场所的基本做法,也是保护被羁押人员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规定了被羁押人员有同外界接触的权利和接受外界访问的权利。如瑞典,其监管场所开放程度较高,采取各种方式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被称为“温和的瑞典模式”。
   背景材料二:
   我国今年6月推出首批对社会开放看守所
   由于历史和传统认识的局限性,我国监所相对比较封闭。近年来,随着警务公开的不断深入,各地看守所结合工作实际,推出了一些对社会开放的举措,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参观看守所,将看守所办成了法律宣传基地、警示教育基地,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今年出台的《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深化监所警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公安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扩大公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经常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和人民群众代表到监所检查指导,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出一批监管场所向社会开放,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于6月召开了全国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会议,推出了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等10个单位作为首批对社会开放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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