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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看守所首次“社会开放日”记事
发布日期:2010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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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看上去就像军营,有规范的日程,更有严明的纪律。”参观了宁波镇海看守所,来自安徽阜阳的刘洪(化名)老人终于放下了心。
  今年5月,他的孙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老人千里迢迢从老家赶到浙江宁波,一下子跪在了看守所领导的面前……
  “孩子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是我一手带大的,今天走上邪路,都因为我没管好。”刘洪痛苦地说,“但我最担心的还是他在看守所被欺负,以前听说这种地方不是人呆的,不被‘牢头狱霸’打得半死,就要挨饿挨冻。今天走进来看了,才知道跟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样。”
  今年7月,公安部确定了全国首批10家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宁波市镇海看守所是其中的一家。近日,一大批像刘洪这样的羁押人员家属走进了看守所,全方位接触这个特殊环境中的每个角落。
  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05年被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双加强、双保障”示范看守所,实现了连续15年安全无事故和监管民警队伍零违纪,2001年、2005年荣立集体二等功两次,从2000年开始连续9年荣获全国一级看守所,连续两年蝉联全国标兵看守所。
  “近年来,监所的人性化管理普为宣传,于是很多人又开始质疑,既然这里像外婆家一样温暖,法律的刚性又怎能体现呢?”镇海看守所所长倪宝炎说,“多年来,我们一直在法律刚性和管理柔性之间寻找一个最佳结合点,原则上不但要看守好,还要让在押人员改造好。”
  开放的温情 用阳光驱除邪恶人性
  向社会公开开放,这对于镇海看守所来说,还是第一次。
  今年10月15日上午,这里迎来了第一批“客人”,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是羁押人员的家属,也有媒体的记者。从看守所大门徐徐打开的那一刻起,大家就开始怀着好奇和惴惴不安的心情进入了神秘的监区。
  每间监舍摆放着整洁的6张高底床,被子、毛巾、牙刷摆放得整整齐齐。给人的印象,这里就像是军营;收押区、提审区、劳动区、监室、医务室和食堂均以一种和谐整洁的形象展现在参观者的面前……“这里的环境好、管理规范,有着很好的伙食或医疗保障,到处可见温暖的阳光,彻底消除了我心中的阴影。”一些家属在参观后纷纷表示。
  相对于参观来说,羁押人员与亲人的会面就显得令人感动。两小时的面对面交流,中间少了那层“玻璃”的阻隔。
  现场有母亲帮儿子缝衣服,也有父亲和儿子轻声谈心;有儿子给母亲敲敲背,也有儿子帮父亲点根烟……一幕幕感人的场面,亲情在此刻自然流淌。
  “从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平日冷落的看守所一下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家属担心自己的亲人在所里面受虐待,在押人员却很想跟亲人说说自己学习改造的情况。”宁波市镇海看守所教导员岑水芳说,“通过亲情的力量和适时的开放,可以消除大墙内外的思想隔阂,能积极促进羁押人员的有效改造。”
  学习的动力 用知识启发浪子回头
  在一间间明亮的教室里,一些在押人员正在认真听讲。在心理咨询室,来自镇海区志愿者协会的心理咨询老师正在细心地和几位在押人员交流沟通……
  “这些年来,强化在押人员的学习一直没有间断过,我们和一些职业技术学校常年联合办班。只要他们具备一定的基本文化水平,都可以报名参加这类相关专业的培训。而且只要考试合格,都能领取由劳动部门颁发的高级专业证书。”倪宝炎说。
  记者了解到,镇海看守所要为每个学员支付300元的培训费。与此同时,在押人员心理辅导、社会各单位的对口帮教的活动也有条不紊地开展。
  倪宝炎说,“学习权是受改造权的重要部分,我们花很大的代价保障了他们的学习权,用知识去启发他们心灵、用文化去武装他们的头脑,力求将这些社会的‘不良品’改造成‘合格品’。”
  奖惩的功效 用制度实现刚柔并济
  在这次开放日上,看守所向家属公布了在押人员的改造情况,不论是因表现情况良好受到奖励的,还是因违反监规被处罚的,每次加分和减分都罗列得清清楚楚。
  陈初林(化名)是一名短刑犯,平时表现较好,减刑报告被递到了法院。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他被人举报违反监规。经看守所查证属实后,他的减刑报告被撤了回来。
  “在押人员的自由权剥夺是刚性的,没有任何温情好讲,奖惩分明,就是要让他们明白任何犯罪都要受惩罚。”岑水芳说。
  据悉,镇海看守所为了能准确把握“刚柔并济”的执法力度,把在押人员应享受的权利分为三种:自由权、基本权和受改造权。他们通过三权分置对待的办法寻找人性化执法的“合理温度”。
  “只要进了看守所,自由权将毫不保留地被剥夺;但对于他们的基本权(生命权、健康权和生活保障权等),我们要给予保障;而对于受改造权,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多条有效途径,给予张扬。”岑水芳说。
  在这次开放日上,看守所在向全体参观者进行问卷调查中,对开放工作满意度占99%,对看守所良好的管教制度和生活环境表示满意的占100%。
  
                                                   (人民公安报:陈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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