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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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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现将交通部《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交通部这一文件规定的出台,是继去年6月份、11月份铁道部、民航总局分别制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火车、飞机享受半价票优惠的相关规定之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从优待警”方针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考虑到目前客船和客运班车经营和管理市场化程度较高,各运营部门对票价管理自主权较大的特殊性,请各地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将文件转发至基层公安机关,同时要与各地交通管理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紧密配合,积极主动地与客运部门、售票网点进行沟通和联系,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此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公安部人事训练局联系。

 

                                        公安部政治部

         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

 

 

 

抄送: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察局

 

 

 

交 通 部 文 件

 

交水发[2001]139

 

 

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

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

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直属水运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从优待警”的方针政策,抚慰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激励广大公安干警的斗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的规定,交通部决定,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享受购买半价票的优待。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式样(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ΟΟ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警察  抚恤  通知

  送:公安部,民政部,中国交通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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