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保持警容严整,仪表端庄,谈吐文明,姿态良好,举止规范。
(1)公安民警应当保持仪容端庄。不得文身,非特殊任务不得染彩发,不得理怪异发型。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发除外)、剃光头或蓄胡须,女性民警的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不得系扎围巾、佩戴首饰。
(2)着警服时,应当规范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和物品。
(3)着警服时,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
(4)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时,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应当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晋见或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相互致意。
(5)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