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着警服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穿着警服。
(1)保持着装规范,不得警服、便服混穿,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2)严格按规定缀钉以及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3)保持警服干净、整洁。
(4)着制式衬衫时,下摆应束于裤(裙)内。
(5)领带要系端正,不可松懈或歪扭。领带夹一般位于衬衫第三粒和第四粒纽扣之间的位置。
(6)警裤穿着要左右平衡,裤腰松紧适中。裤袋内不可放过多的物品,以免影响裤型的美观。
(7)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需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上,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8)除紧急情况外,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9)非因工作需要,公安民警不得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10)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将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赠送、转借给非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