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息 动态信息 部门工作 队伍建设
公安部网站 > 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 部门工作 > 警察礼仪 > 正文
警徽的使用要求有哪些?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6日
字体:【】【】【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警徽应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和使用。警务人员在使用警徽时,要自觉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认真做到:不乱放、乱扔、乱拿、乱用警徽;不使用污损、变形、退色的警徽;不污损、破坏警徽;不涂划、焚烧、践踏警徽;不贩卖、出借警徽;主动制止一切有损于警徽尊严的行为。

打印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All Rights Reserved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
京ICP备05070602号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 邮编:1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