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项: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L签证
办理内容: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9周岁的外籍子女申请L签证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
申请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三)申请人的出生证明;
(四)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须提供在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委托书须注明委托抚养或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
(六)抚养人或者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保证,书面保证须注明接受被寄养儿童父母委托,承担抚养与监护责任,保证被寄养者按期离境等内容;
(七)境外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须经我国驻外使馆或者领馆认证。
办理程序:
向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收费标准:
见附表1
办理期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办理单位:
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