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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办理内容: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申请条件: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申请材料:

《建筑消防验收申报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他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后10日内组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期限:

受理之日起17日内。

办理单位

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公安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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