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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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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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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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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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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申报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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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后,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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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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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
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日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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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
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市、县)和地区(州、盟)及其所辖县(市、旗)公安消防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