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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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