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装财[2002]465号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 为了加强对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研究制订了《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印)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 部直属单位 公安部机关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部机关的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部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结合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局)使用财政资金从事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装备财务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部机关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各局应按照《公安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条 各局工程、货物、服务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涉及机密外,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五条 各局政府采购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和部审计局的审计监督,以及部纪委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 第七条 各局每年应按照装备财务局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由装备财务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部。 第八条 各局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为地方公安机关购置的装备也要纳入政府采购计划。采购办根据政府采购预算、部机关装备计划和各局提出的政府采购计划,汇总制定部机关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局通过采购办实施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费已经落实。应有装备计划批件或经费批准报告。 (二)提交政府采购项目,并详细说明所需货物名称、型号、数量、预算金额,以及质量、技术要求和采购时间等。 (三)符合审批程序。各局拟从事货物、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已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由采购办会同有关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部机关年度装备计划的设备购置,属大宗或金额较大的,由采购办根据批准的装备计划制定方案组织采购;属分散采购的,由采购办通知有关局自行办理。 第十二条 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采购范围和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一)公开招标采购。由采购办组织编制标书,在财政部规定的刊物或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委托财政部认可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书,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采购合同及有关备案文件。 (二)邀请招标采购。由招标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供应商投标,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财政部提交采购合同及有关备案文件。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由采购办会同使用方邀请专家共同组成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制定采购需求,包括合同条款和技术附件;确定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采购需求。谈判后,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在此基础上确定供应商,并将谈判纪要及确定中标供应商的理由报财政部备案。 (四)单一来源采购。由采购办会同使用方邀请专家共同组成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制定采购需求,包括合同条款和技术附件;确定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采购需求。谈判小组在谈判的基础上写出意见,由采购办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五)询价采购。由采购办会同使用方邀请专家共同组成三人以上(单数)谈判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程序 (一)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入围的中标供应商后,由采购办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正式通知供应商。 (二)采购办根据采购结果与供应商(单位)草拟合同草案,送有关财务处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涉及多个局的采购合同,由采购办负责起草集中采购的项目合同,并负责合同的签字、盖章;涉及一个局的项目合同,由有关局负责签字、盖章。凡由各局签订的项目合同,合同草案应事先经本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后,由项目使用方负责组织有关项目验收,采购办派员参加。系统工程、基建工程、专业设备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项目验收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招标方案的审批。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采购方案,报装备财务局主管局领导审批。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局领导审批;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的审批。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采购办主任(处长)审批;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局领导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第四章 政府采购设备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设备的报销程序。 (一)采购办将合同和各局装备分配表一并转交装备财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处,由该处进行资产核定,并统一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二)各局收到《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后,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字并加盖局办公室印章,凭此单到采购办提货。 (三)采购办凭《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装备分配表、采购合同和发票到业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零散自购设备的报销程序。 (一)各局凭采购办批准的合同或采购办签批的装备计划清单,自行购置设备。 (二)各局凭购置设备的发票、装备计划清单或采购合同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录《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 (三)各局凭发票、《公安部固定资产增加单》、装备计划清单或采购合同到业务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部审计局每年对采购办的政府采购事项进行一次审计。采购办和参与政府采购的有关人员,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部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的政府采购活动,要指派专人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部机关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机关各局级单位,不包括部机关现役局。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装备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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