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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安经费保障驶上快车道
作者 : 吴海广 来源 : 时间:2008-12-02 字体:   
 

  湖北省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精神,在科学制定全省公用经费分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通过采取每年3.5亿元的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措施的综合运用,有效推动了标准的落实,进一步提高了公安保障能力。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由2005年的9.4亿元增长至2007年的10.9亿元,增长15.9%,有力地保障了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坚持合理增长提高标准落实质量

  湖北省属中部地区,县级财政力量比较薄弱,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在保障标准制定之初,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开展调研,在综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安工作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将公安机关公用经费按标准编制年初预算,确保2007年达到最低保障目标。在2004年实际支出水平的基础上,每年按3%的幅度增长。为确保各地经费保障标准按期落实并随经济发展适度增长,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文件,制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年度达标计划表》《保障标准年度达标督办表》等,明确县级公安和财政部门为标准落实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要求,各地财政局长和公安局长在达标增长计划表上共同签字,捆绑担责。

  为确保标准达标增长有效进行,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加大激励约束力度,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将经费总量增长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因素兑现了奖惩。由于工作措施到位,2005年至2007年,全省公安机关公用经费实际支出年均增长率达到12.9%。2008年,省公安厅与省财政厅多次沟通,对保障标准的增长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今年1至9月全省公用经费到位率达到77.8%。坚持收支脱钩推进依法规范保障

  实行公安经费全额保障,收支彻底脱钩是规范公安经费保障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为此,省公安厅与省监察厅、省政法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全省政法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验收标准》,逐县开展检查验收。并建立政法系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保证金”制度,每年初省财政按照省对县(市、区)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20%额度予以暂扣,年度达标验收合格的,年终决算全额拨付,否则全额扣留。2007年全省有3个县市公安局因执法与创收挂钩,年终评先被“一票否决”。

  针对“收支脱钩”工作中公安机关可能出现的罚没收入下降问题,省公安厅装备财务处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武汉、宜昌等地实行收支脱钩工作思路,试行绩效考核的管理办法,严格工作量化考核,一方面防止民警不作为,另一方面防止保证金、退赃款和罚没资金等非税收入的漏征漏管,切实做到了应收尽收、应罚尽罚。目前,全省列入达标范围的76个县(市)中实现彻底脱钩和基本脱钩的达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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