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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情况的通报
作者 : 来源 : 时间:2006-05-24 字体:   
 
根据《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以及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工作方案,公安部装备财务局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各地公安装备财务部门、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和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填报的《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年审调查表》(以下简称《年审调查表》),并组织北京、河南、安徽、福建、江西、广西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被装科科长和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对2005年度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对被举报警服目录生产企业的质询情况

  (一)对陕西秦星服装厂“从非定点生产厂家购进纽扣、服饰,厂领导拿回扣”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厂负责人的解释后,认为该厂存在从非定点生产厂家采购部分纽扣、服饰的情况,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十六款“警服面料和主要辅料未在目录生产企业范围内采购”的规定。

  (二)对曼其集团“无设计能力、发包、不正当竞争、拖欠员工工资、偷逃税款、伪造证照”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认为该公司存在违反《规则》第七章第三十条第八款“转让生产计划”的嫌疑。

  (三)对罗蒙集团“诚信差,转包生产任务”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该公司确实存在交货不够及时、售后服务不够完善的问题,同时不能提供没有转包生产任务的证据。

  (四)对长春着装制衣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吉林省服装总公司)“擅自生产印有警徽图案T恤衫”的问题提出质询。在听取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后,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发生在2004年《规则》发布之前,且是根据有关省公安厅的要求,配合全国公安机关“大练兵”制作的。

  二、各警服目录生产企业报送《年审调查表》评审情况(略)

  三、年审处理情况

  (一)对被质询企业的处理。

  1、鉴于陕西秦星服装厂从非定点生产厂家购进纽扣、服饰数量较少,情节轻微,对该厂通报批评,并立即整改。

  2、曼其集团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提供公司与东莞骏荣制衣厂为隶属关系的合法证明或共同投资的公证书。

  3、罗蒙集团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提供浙江奉化汉生制衣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的法律文件或者公证书,同时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严格履行合同,做好售后服务。

  4、长春着装制衣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吉林省服装总公司)“擅自生产印有警徽图案T恤衫”问题不予追究,在今后承接公安警服生产业务中,要引以为鉴,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

  (二)审核《年审调查表》对企业的处理。

  1、《年审调查表》填报数据完整、装订规范、报送及时、经营状况良好,并且2005年度质量统检合格的七家企业一次性通过年审,并予以表扬。这些企业是:北京亿都川服装有限公司、辽宁凯森蒙制衣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荣发服装厂、江苏柏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武鹰制衣有限公司、山东盛世隆服饰有限公司、汕头奥山服饰有限公司。

  2、缺少2005年度财务审计报表的32家企业年审待通过,并务必于4月底以前报送此表。这些企业是:北京绅士服装有限公司、北京美萨格制衣有限公司、天津大维服饰有限公司、石家庄三五零二服装总厂、沈阳风华西装有限公司、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宿迁箭鹿制衣有限公司、宁波培罗成集团有限公司、万事好服装有限公司、福建才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萍乡海华服装有限公司、武汉三五四一服装总厂、武汉市云天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武汉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总厂、湖北省武昌警服厂、深圳华丝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警服生产服务中心、四川米兰服饰有限公司、贵州三五三五服装总厂、云南坤宇服装厂、陕西省兰盾被服厂、兰州三五一二皮革制衣厂、北京清河毛纺织厂、丹阳市鑫隆纺织有限公司(丹阳市兴丹制造厂)、徐州毛纺厂、浙江庆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科特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鑫泰麻业服装实业有限公司、国营鞍山化纤毛纺总厂、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无棣群益染整有限责任公司、兰州三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年审调查表》中出现实际生产能力超出设计能力的湖南省公安厅劳动服务公司湘安被服厂和天津市亚通涂层织物有限公司虽准许通过年审,但在接到此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向我局作出合理解释。

  4、黑龙江省蓝盾服装厂出现资不抵债,根据《规则》第七章第三十七条第十八款“未经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或在年度审计中出现企业严重亏损,且资不抵债的”,本应取消警服目录生产资格,但鉴于该企业为司法保障性企业,故给予降级处罚,限其只能生产本省本系统的人民警察服装。如果跨省、跨系统进行生产投标,则应依照《规则》的有关规定,重新参加我局的资格审定。

  5、对年审中质量统检单项产品不合格的武汉三五零六纺织服装总厂、山东耶莉娅服装集团总公司、武汉世城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湖北武昌警服厂、兰州三五一二皮革制衣厂、吉林省着装制衣有限公司六家企业予以警告处分,并于一个月内上报整改措施。

  6、武汉武公被服有限公司因在质量统检中违标严重,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并记不良记录一次。

  7、武汉航空服装厂在质量统检中三项产品不合格,取消其警服目录生产企业资格。

  8、其他企业在报表填写、报表装订、报送及时性、响应被装管理部门程度、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虽通过年审,但在此予以通报批评。

  公安部装备财务局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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