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山西省公安厅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问题处理规定。指出,凡是发生对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立案,对明显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立案,或对明显应当撤销的案件不撤销,对明显不应当撤销的案件撤销;对应当收集且明显能够收集的证据未收集,或因不及时收集证据错过时机致使证据无法收集影响案件处理的;在讯(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辨认中违反法定程序,或因工作失误、疏漏致使所获证据缺乏证明力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扣押物品、文件,或对扣押物品、文件违反规定进行处理的;违反规定采取继续盘问、传唤的;对应当履行告知、通知、送达义务而未履行或错误履行的;违反法定条件或法定程序采取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对到期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也不履行解除职责或解除取保候审时无故不退还取保金的;对明显应当报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报捕、明显应当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移送,导致检察机关增捕、追诉的,等等执法违法行为,均要受到处理。首次发现的,以通报形式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执法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保证在以后执法中改正;再次发现实施同一种执法违法行为的,对执法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作离岗培训处理;第三次发现实施同一种执法违法行为的,通报批评并作调离执法岗位处理。执法责任人实施的执法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文件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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